中国法制史讲义(部分) 详细内容请到学习中心查看

 中国法制史讲义

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夏商的法律制度

朝代

内容

1、夏代的监狱称为“圜土”。2、 “禹刑”: 是夏代法律的总称、泛称。这里所说的禹刑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,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与刑罚。

 

1、“汤刑”:是商代法律的总称,泛指商代的法律法令和刑罚。“汤刑”也不是一部成文的法典。2、兄终弟及:是商代继承王位的制度。商代王位的继承是传弟与传子继承并用的制度,传弟一般按年龄长幼依次继承。兄终弟继,传子有传兄之子、传弟之子和传嫡子几种。商代后期,传嫡子为王制渐为流行。

 

二、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

(一)西周

礼与刑

 

礼的精神:“亲亲”(父为首)、“尊尊”(君为首)。

五礼”:吉(祭祖之礼)、凶(丧葬之礼)、军、宾、嘉(冠婚之礼)。

出礼入刑;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(强调礼有等级差别,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有特权)。

契约婚姻与继承

 

契约

买卖契约:称为“质剂”。“质”是买卖奴隶、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;“剂”是买卖兵器、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。“质”、“剂”由官府制作,并由“质人”专门管理。

借贷契约:称为“傅别”。“傅”,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;“别”,在简札中间写字,然后一分为二,双方各执一半。

婚姻

婚姻缔结的原则:“一夫一妻”、“同姓不婚”、“父母之命”(否则称为“淫奔”)。

婚姻的“六礼”程序:纳采、问名、纳吉、纳征(纳币)、请期、亲迎。

婚姻关系的解除:“七出”:不顺父母、无子、淫、妒、恶疾、多言、盗窃;“三不去”:有所娶而无所归、与更三年丧、前贫贱后富贵。

继承

嫡长子继承制(主要是身份继承,其次是土地、财产的继承)。

 

(二)宋代

 

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

 

契约

债的发生

强调买卖双方的“合意”性;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。

买卖契约

分为绝卖、活卖(又称典卖)和赊卖。

租赁契约

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、赁或借,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、雇。

租佃契约

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,佃农过期不交地租,地主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,由官府代为索取。

借贷契约

借是使用借贷、贷是消费借贷。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,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。

婚姻

婚龄的规定:“男年十五、女年十三以上,并听婚嫁”。

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(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)。五服: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缌麻。

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、百姓交婚。

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(三年不归,六年不通问)离婚或改嫁。

继承

南宋绝户(家无男子承继)立继承人,分为立继(夫亡妻在从妻)和命继(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)

允许在室女、出嫁女享受部分继承权:只有在室女(未嫁女)的,在室女享有3/4的财产继承权,继子享有1/4的财产继承权;只有出嫁女(已婚女)的,出嫁女享有1/3的财产继承权,继子享有1/3的财产继承权,另外的1/3收为官府所有。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。

 

三、中国古代重要法典及其特色

《吕刑》和春秋变法

吕刑”:周穆王时,为革新政治,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。在法律方面命令吕侯作“吕刑”。

“铸刑书”:公元前536年;郑国子产;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,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,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。其具有重要历史意义:第一,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、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,打破了“刑不可知,则威不可测”的信条,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,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,走向公开化,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,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。第二,成文法的公布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,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,固定下来,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。第三,成文法的公布,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。第四,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,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。

法经

 

内容

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所作。

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,体现了“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”的思想。

《网法》(《囚法》),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。

《捕法》,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。

《杂法》,“盗贼”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,主要规定了“六禁”(淫禁、狡禁、城禁、嬉禁、徒禁、金禁)。

《具法》,起着“具其加减”的作用,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。

地位

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,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。

汉律

《九章律》外,还有《傍章律》、《越宫律》、《朝律》等。《九章律》在原秦律六篇《盗律》、《贼律》、《囚律》、《捕律》   、《杂律》 、《具律》的基础上,增加了《户律》、《兴律》、《厩律》三篇,形成九篇体例。

《魏律》

魏明帝时期颁布,该律共18篇。将 “具律”改为“刑名”,置于律首。 “八议”入律(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)。

《晋律》

晋武帝时期颁布,又称《泰始律》,张斐、杜预为之作注(“张杜律”)。

精减法律条文,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。

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,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

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刑,最突出的表现是第一次把“五服制”引入法典,即“准五服以制罪”。

《北魏律》

该律共20篇。

将“官当”制度正式列入法典。

《北齐律》

该律共12篇。

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,置于全律之首,充实了刑法总则。

规定“重罪十条”(反逆、大逆、叛、降、恶逆、不道、不敬、不孝、不义、内乱)。

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,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。

《开皇律》

规定了“十恶”(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大不敬、不道、恶逆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)。与“重罪十条”区别:去掉“降”,多了“不睦”,强调“谋”。

确立了封建制五刑(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),以劳役刑为主。

先秦奴隶制五刑:墨(黥)、劓、刖(膑、剕)、宫(“男子去势,女子幽闭”)、大辟(死刑的总称)。

《武德律》

唐高祖时制,唐代首部法典。

《贞观律》

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;增设了加役流制度。

《唐律疏议》

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《贞观律》的基础上,纂定《永徽律》,并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《永徽律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,撰《律疏》30卷,与《永徽律》合编在一起,称为《永徽律疏》;至元代后,人们以疏文皆以“议曰”二字始,故又称为《唐律疏议》。

《唐律疏议》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,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、风格和基本特征,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。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、最早、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。

《唐六典》

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,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。

《宋刑统》

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,它在内容上沿袭《唐律疏议》,但在律下分213门,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、令、格、式。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颁布的诏令。依宋代成法,敕须经过中书省“制论”和门下省“封驳”,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。编敕是把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,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。编敕起始于宋太祖《建隆编敕》。神宗时设有“编敕所”。宋仁宗之前,基本上“律敕并行”,神宗以后“以敕破律”、“以敕代律”。

元朝

元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包括:《至元新格》、《元典章》、《大元通制》、《风宪宏纲》等。

《大明律》

洪武二十二年《大明律》一改唐、宋旧律的传统体例,形成了以名例、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等七篇为构架的格局。

《明大诰》

明太祖朱元璋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,并加上因案而发的“训导”,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。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,共四编、236条,具有与《大明律》相同的法律效力。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和主张,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。明太祖死后,大诰被束之高阁,不具法律效力。

《大清律例》

乾隆五年完成,颁行天下。它以《大明律》为蓝本,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,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。清代的例分为条例、则例、事例、成例等名目。

明清会典

《大明会典》基本仿照《唐六典》,以六部官制为纲,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。清朝共计康熙、雍正、乾隆、嘉庆、光绪“五朝会典”,统称《大清会典》。

 

四、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----未完,详细内容进学习中心--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