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 国 法 制 史 讲 义(统考)
历年法制史的考察重点:考点分散,重点掌握常考的几个朝代,比如常考查的年代有西周、秦、汉、南北朝、清末、唐代,其他内容简单略看。
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
§考点一:“明德慎罚”
§考点二:周公制礼
§考点三:礼
§考点四:礼刑关系
§考点五:“禹刑”、“汤刑”、“九刑”、“吕刑”
§考点六:奴隶制五刑
§考点七:“圜土”之制
§考点八:三刺、五听、五过
§考点九:眚与非眚
§考点十:“质剂”、“傅别”
§考点十一:西周的婚姻制度
§考点十二:嫡长子继承制
§考点十三:春秋战国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
§考点十四:《法经》
§考点十五:商鞅变法
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
§考点十六:秦朝的立法思想
§考点十七:睡虎地秦墓竹简
§考点十八:见知不举、不直、失刑。
§考点十九:秦朝的徒刑
§考点二十:秦朝的定罪量刑原则
§考点二十一:廷尉
§考点二十二:“公室告”和“非公室告”
§考点二十三:秦代的监察制度
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
§考点二十四:“与民休息”、“宽省刑法”的指导思想;“礼法并用”、“德主刑辅”
§考点二十五: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
§考点二十六:文景的刑制改革
§考点二十七:上请、矜老恤幼、亲亲得相首匿
§考点二十八:杂治、录囚
§考点二十八:“鞫狱”、“读鞫”
§考点二十九:春秋决狱
第四章 大融合的三国、两晋、南北朝法律制度
§考点三十一:曹《魏律》
§考点三十二:死刑复奏
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
§考点三十四:开皇律
§考点三十五:唐律疏议
§考点三十六:三司推事
§考点三十七:诉讼制度
§考点三十八:御史台
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
§考点三十九:宋刑统
§考点四十:折杖法与刺配、凌迟
§考点四十一:民事法律制度
§考点四十二:审刑院、提点刑狱司、翻异别勘
§考点四十三:监察制度
§考点四十四:四类人
§考点四十五:立法
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
§考点四十六:刑罚世轻世重的指导思想
§考点四十七:大明律、明大诰、明例、明会典
§考点四十八:廷杖、奸党罪
§考点四十九:重其重罪,轻其轻罪;化外人相犯
§考点五十:民事法律关系
§考点五十一:三法司
考点五十二:会审制度
考点五十三:厂卫干预司法
考点五十四:监察制度
第八章 清代法律制度
考点五十五:立法概况
考点五十六:立法内容与特点
考点五十七:会审制度
考点五十八:严禁越诉
考点五十九:科道合一
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
考点六十:清末预备立宪的特点
考点六十一:钦定宪法大纲
考点六十二:《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》
考点六十三:大清现行刑律
考点六十四:大清新刑律
考点六十五:大清民律草案
考点六十七:司法体制的变化
考点六十八:领事裁判权
第十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
考点六十九: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
考点七十:中华民国临时约法
考点七十一:中华民国临时约法
1、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。
2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,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,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。
3、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“德主刑辅,礼刑并用”的基本策略,从而为以“礼法结合”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。
面对灭商以后,极其尖锐、复杂与危险的形势,为了巩固周政权,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进行了一系列平定叛乱、建立各种制度的重大活动。
所谓制礼,就是依照尊尊、亲亲的原则,着手将分散零乱的礼,进行整理、补充、修订,并给予充分的论证,使之礼典化。经过周公制礼,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成为“法度之通名”。
其核心是制定以“王臣公,公臣大夫,大夫臣士”的贵族之间的等级礼仪和礼制,宗法等级制度。
通过制礼,建立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。通过这个等级结构,国家得以运作,统治得以巩固。
一、抽象的精神原则:可归纳为“亲亲”与“尊尊”两个方面。“亲亲”,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,按自己身份行事,不能以下凌上,以疏压亲。而且“亲亲父为首”,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;“尊尊”,即要在社会范围内,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,君臣、上下、贵贱都应恪守名分。而且“尊尊君为首”,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。在“亲亲”、“尊尊”两大原则下,又形成了“忠”、“孝”、“义”等具体精神规范。
二、具体的礼仪形式: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,通称“五礼”:吉礼(祭祖之礼);凶礼(丧葬之礼);军礼(行军打仗之礼);宾礼(迎宾待客之礼);嘉礼(冠婚之礼)。
一、“出礼入刑”。西周时期“刑”多指刑法和刑罚。“礼”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,而“刑”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。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。
二、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。“礼不下庶人”强调礼有等级差别,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;“刑不上大夫”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,而不是不适用刑罚。
“禹刑”:《左传•昭公六年》记载:“夏有乱政,而作禹刑”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。;
或答“禹刑”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,而是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。
“汤刑”:《左传•昭公六年》记载:“商有乱政,而作汤刑”,是商代法律的总称,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、法规和制度。
“九刑”:《左传·昭公六年》记载:“周有乱政,而作九刑。”九刑有两种理解,一是,所谓九刑,正刑五(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)及流、赎、鞭、扑也,“二是,又可视为刑书九篇。
“吕刑”:《吕刑》是西周(穆王时期)的法典,主要记述了当时的法律原则和详尽的赎刑及一般司法制度。吕刑因由吕侯主持修订,故称之。
奴隶制五刑指:墨、劓、剕、宫、辟。墨刑:墨刑为五刑中最轻之刑,故列于首。劓刑:劓刑是重于墨而轻于刖的常用刑。《释文》“劓,截鼻也”。就是割鼻之刑。劓刑适用于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罪。刖刑:有刖左足、右足、和双足之分。宫刑:宫刑源于苗民的椓刑,又称“淫刑”。大辟:《尚书·吕刑》郑玄疏:“死是罪之大者,故谓死刑为大辟。”
圜土最早是夏朝所设立的,但是后来泛指三代时期的监狱,商、周的监狱都可以成为圜土。
西周时期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已有初步的划分,所谓“以两造禁民讼”、“以两剂禁民狱”。
五听:所谓“以五声听狱讼,求民情,一曰辞听,二曰色听,三曰气听,四曰耳听,五曰目听”。“以五声听狱讼”不仅表现了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,也反映了对于犯罪心理学的认识水平,比起夏商时期的神断法无疑是一大进步,对后世的影响也极为深远,是值得肯定的法制文明的进步。
三刺: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,一曰讯群臣,二曰讯群吏,三曰讯万民。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,应先交群臣讨论,群臣不能决断的,再交官吏们讨论,还不能决断的,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。该制度是“明德慎罚”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。
“五过”: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。“五过”的具体内容是:①惟官,畏权势而枉法;②惟反,报私怨而枉法;③惟内,为亲属裙带而徇私;④惟货,贪赃受贿而枉法;⑤惟来,受私人请托而枉法。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,皆以其罪罪之。
眚是过失,非眚即故意,惟终是惯犯,非终即偶犯。这个刑法原则,表明了周刑法打击的重点,也反映了在定罪量刑时,考虑到犯罪者的主观动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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